《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為此,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撥繳工會經費時,應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隨著《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印發〈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財字[2010]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0號)的公布施行以及各地工會組織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繼采取了由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方式,因而,納稅人在2010年度匯算清繳中應對工會經費在扣除憑證方面,區分以下三種情形予以稅前扣除。
一、2010年7月1日前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全總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籌備金),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二、2010年7月1日起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會組織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取得以下工會經費收入時,應當開具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工會經費代收憑證也可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工會經費的征繳管理,全國各地工會相繼制定了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制度,并賦予了相應的征收、管理、檢查等權限。由于此前,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出具的收費憑據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并沒有明確。為進一步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就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作出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這里“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應包括各級工會交由稅務機關使用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書》(用于銀行轉賬)、《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憑證》(用于收取現金)、《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等相關扣繳憑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后可憑上述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工會經費上繳辦法的通知》(總工發[2004]9號)和關于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工會經費上繳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財字[2004]42號)的規定,從2004年起,基層工會經費分成比例,由原規定不少于60%調整為不少于40%。根據上述分成原則,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40%部分工會經費由地稅部門代收后,憑地稅部門開具的繳款憑證依法稅前列支;留用的60%部分工會經費,仍必須憑工會部門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方可在稅前扣除。
因此,納稅人在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方面除應在扣除原則、計提基數、扣除范圍等方面在符合稅收的相關規定外,在扣除憑證方面還應對企業自行撥繳的工會經費及稅務機關代征的工會經費在扣除憑證的時限規定上予以區分處理,并在2010年度匯算清繳中正確處理上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