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發[2005]9號
頒布時間:2005-01-21 11:36:48.000 發文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2000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下發后,各地稅務部門和總工會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動了工會經費收繳工作。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確和解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工會法〉有關規定和國稅函[2000]678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1990年第1號令)頒發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組成范圍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均計算在內。
二、《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制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各級工會所需收據應到有經費撥繳關系的上一級工會財務部門領購。
三、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各級稅務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密切配合,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工作。稅務部門要加大對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檢查力度,將其納入稅務機關日常和專項檢查工人。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