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稅法實施以后,哪些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還可以按照應收賬款余額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目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有:
財稅[2009]33號文件規定的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
財稅[2009]48號文件規定的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
財稅[2009]64號、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的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其它企業按照應收賬款余額的比例計提的壞賬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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