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與個人未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企業租金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員工所得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合同,企業與個人應進行如下處理。
1.依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及《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規定,員工應就其取得的租賃收入分別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和“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于企業所得稅,各地規定不盡相同。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對待租賃個人車輛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企業須與個人簽訂租賃合同,折舊費用均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車輛發生費用需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方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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