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為個人投資者購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其他企業為個人投資者購車。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對于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規定,對投資者取得的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對于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資產,折舊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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