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2004]97號
頒布時間:2004-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各地國稅機關的反映和要求,經全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工作會議研究,現將若干具體業務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但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辦法計算應納稅款的企業,可按規定適用兩檔照顧稅率。
二、關于資質認定時間與享受減免稅政策起始時間如何掌握的問題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政府有權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并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新辦軟件企業、集成電路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從被有關部門據以確認資質的上報資料的所屬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此前的首個獲利年度開始起算享受減免優惠時間。
三、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可比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執行。即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
四、關于“私車公用”費用的扣除問題
“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五、關于計稅人數如何確定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84號 )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與本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上述員工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與企業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六、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優惠政策的適用問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可按規定在 財稅[2003]192 號文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額稅收優惠政策和現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中選擇一項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七、關于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發生會計差錯的稅務處理問題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發現的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凡屬于凈調減事項的,應按規定調整差錯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不得調整申報年度的應稅所得;凡屬于凈調增事項的,應就地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八、關于代墊訴訟費的扣除問題
銀行支付的與劃轉給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相關的代墊訴訟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九、關于未按規定安置復轉軍人支付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未按政府統一規定安置復轉軍人所支付的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十、關于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