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所稱的“職工”比較寬泛,與《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三類人員: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
職工薪酬是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支付或放棄的所有對價,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成性和準確性。
職工薪酬包括以下內容: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2.職工福利費,主要指尚未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3.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于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6.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如提供給企業高管人員使用的住房,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辭退福利),是指企業由于分離辦社會職能、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重組、改組計劃、職工不能勝任等原因,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裁減而提出補償建議的計劃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種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的薪酬,比如企業提供給職工以權益工具形式結算的認股權、以現金形式結算但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