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何理解和區分哪些存貨損失屬于“正常損耗”?除生產過程中正常的損耗外,如因運輸、倉儲過程等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損、過期等損耗,短期促銷結束后造成的損耗,因政策改變須報廢的原材料、包裝物等物料損耗等各項其他損耗,是否也可以視為“正常損耗”?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的范圍采取了“正列舉”的方式。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ㄒ唬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ㄈ┢髽I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渌泧叶悇湛偩执_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國稅發[2009]88號文件中所述六個方面的資產損失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除上述范圍以外的資產損失,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