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的規定,總機構下設的項目部在項目所在地按照0.2%預繳所得稅,由當地地稅機關征收還是應該與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致,在當地的國稅機關繳納呢?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根據上述規定,總機構下設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即應向項目所在地國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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