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注冊在北京,現因業務需要,準備將公司整體搬遷至江蘇省。因我公司以前年度均為虧損,這樣變更經營地址,以前年度虧損是否可以彌補?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根據問題所述,企業如果僅為經營或注冊地址從北京遷至江蘇,屬于上述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情形,以前年度符合規定的虧損可以稅前彌補。
變更經營或注冊地址同時,如果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規定的重組情形的,應根據具體重組事宜對照通知相關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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