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停產檢修期間如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賬務如何處理?
【解答】
會計處理
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所以,企業對停產期間的固定資產仍應繼續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費用歸屬口徑,準則沒有給出更細致的規定,通常應視停產原因確定。若停產檢修為工序性的、季節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繼續計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
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一條(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處理時應區分固定資產的種類:
一是房屋、建筑物。
對于達到可使用狀態后的房屋,按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可以申請稅前扣除,與房屋是否在用無關;
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資產。
對于“未投入使用“目前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停工分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問題所述因停產檢修,通常認為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必經程序,在停工期間機器設備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但建議企業就正常停產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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