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與《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相比,《辦法》的規定較為嚴格,主要是為了縮短投資人在實際繳納出資前同時作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股東的期限,減少投資人濫用雙重股東身份,利用同一股權進行多家公司投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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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與《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相比,《辦法》的規定較為嚴格,主要是為了縮短投資人在實際繳納出資前同時作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股東的期限,減少投資人濫用雙重股東身份,利用同一股權進行多家公司投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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