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被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其土地成本如何進行確認?
【解答】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受投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此類情形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的執行日期為界限,分兩種情況確認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資或聯營環節,已對土地使用權投資確認收入,并對投資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價格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投資或聯營時形成的土地使用權溢價不得扣除。其中,對在2006年3月2日之前雖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但受讓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并已投入資金開始開發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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