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均視同銷售貨物,要征收增值稅:1.委托代銷;2.受托代銷;3.由總機構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其設在不同縣(市)的相關機構之間移送貨物;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股利發放、無償贈送。
企業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如該項固定資產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1】乙公司因購貨原因于2009年1月1日產生應付甲公司賬款100萬元,貨款償還期限為3個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經與甲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雙方同意以乙公司生產吊車用作甲公司的生產經營,該設備成本60萬元,公允價值(計稅價)為80萬元。假設甲公司未計提壞賬準備,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80萬元,增值稅13.6萬元。
債權人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800000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64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000000
債務人乙公司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0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6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例2】某企業銷售一臺生產用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含稅價為117萬元,已提折舊10萬元,該固定資產取得時,其進項稅額17萬元計入了“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售時收到價款80萬元。
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000000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100000
貸:累計折舊100000
出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6000
貸: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借:銀行存款 8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800000
借:營業外支出 23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36000
【例3】某企業轉讓2009年前購入的八成新小轎車,固定資產賬面含稅價30萬元,已提折舊0.5萬元,轉讓價30.5萬元,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未計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考慮城建稅及附加稅費。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95000
累計折舊 5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 305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05000
(3)計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5865.38
貸: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 5865.38[305000÷(1+4%)×4%×50%].
同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4134.62
貸:營業外收入 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繳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 5865.38
貸:銀行存款 5865.38
進項稅額轉出的核算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按規定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如果相關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或用于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應將原已計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金額予以轉出,借記“固定資產”,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