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等相關規定,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生研發支出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90000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7000000
貸:原材料 5620000
應付職工薪酬 8040000
銀行存款 2340000
2.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支出計入當期損益時
借:管理費用 9000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9000000
3.同時滿足無形資產的各項條件確認無形資產時
借:無形資產 700000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7000000
4.2007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1)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16000000×150%-9000000)=5000000(元)。
應交所得稅=5000000×33%=1650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16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650000
(2)遞延所得稅2007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700萬元,計稅基礎為零,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700萬元將于未來期間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義務,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000000×33%=2310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31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310000
也可以將(1)、(2)合并作如下復合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9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65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310000
5.2008年度攤銷無形資產價值
借:制造費用——專利權攤銷 700000
貸:累計攤銷 700000
6.2008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1)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0-700000)=20700000(元)。
應交所得稅=20700000×25%=5175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517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175000
(2)遞延所得稅2008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630萬元,計稅基礎為零,因其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所以兩者之間的差額63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30×25%=157.5(萬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余額為231萬元,當期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3.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735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735000
也可以將(1)、(2)合并作如下復合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44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73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175000
假設此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保持不變,則從2009年開始每年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均為17.5萬元,累計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3.5+17.5×9=231(萬元)。表明到10年后,即2017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原已確認的與該項無形資產相關的231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已經全額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