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公司為酒店、餐飲企業,2009年購進財務、門禁、統計等各種軟件300萬元,并賬列入無形資產。目前,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將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縮短為2年。但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8]1號文的縮短攤銷年限條款只是針對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而甲公司是不能享受此項政策的,請問稅務局的解釋是否正確?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無形資產縮短折舊年限并未限定企業類型。但是如果想縮短折舊年限,需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方可,企業還是需要取得當地稅務機關的核準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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