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的計量標準,即分錄的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如果是貨幣性職工薪酬,則分三種情況:
1.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比例的,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2.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
3.對于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合理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后的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如果是非貨幣性職工薪酬,則分兩種情況:
1.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原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計入相關成本或當期損益)
先計提: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產品的公允價值+銷項稅額)
然后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產品的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以自有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原則:按受益對象將房屋折舊計入相關成本或當期損益),以租賃的房屋供職工無償使用(原則:按受益對象將每期應支付的租金計入相關成本或當期損益)
(1)以自有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累計折舊
(2)以租賃的房屋供職工無償使用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銀行存款
上面的這些分錄其實都不難理解,實質是“量入為出”,基本的思路就是先計提,后支付,計提的時候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就是預計要發放的金額,比如以自產產品發放,則計提的時候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就是產品的“公允價值+銷項稅額”;以租賃的房屋供職工無償使用就以要支付的租金作為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以自有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雖然沒有實際的現金支出,但是由于房屋有磨損,所以計提的折舊就是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