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屬光電行業,主要生產數碼相機鏡頭、鏡片。我公司設有原器課和工具課兩個輔助部門,從材料倉庫領出材料,由這兩個輔助部門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產車間使用。領用材料時,我公司通過制造費用——物料消耗科目已做費用處理。請問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8第50號令)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領用材料,由輔助部門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產車間使用。其領用材料,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上不需作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