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ㄈ╅_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ㄋ模┌仓脷埣踩藛T所支付的工資;
。ㄎ澹⿵氖罗r、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氖聡抑攸c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八)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ň牛﹪倚枰攸c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十)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ㄊ唬﹪乙巹澆季謨鹊闹攸c軟件生產企業;
。ㄊ┥a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ㄊ┩顿Y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十四)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ㄊ澹┢髽I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
。ㄊ┢渌殘稅務機關備案的減免稅項目;
(十七)非貨幣性投資、債務重組、接受捐贈、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轉讓所得。
主管稅務機關對經檢查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追繳已減免稅款、滯納金。(不必處罰)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備案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