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大宗原燃料采購均通過總公司全資子公司——A公司進行集中采購,A公司直接和供應商簽署合同,然后把貨物直接發送給分公司。A公司和分公司不簽署合同,但A公司給分公司開具發票結算,分公司需要給其付款,根據印花稅條例規定: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請問,我分公司是否應當根據A公司發票結算金額上繳印花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國稅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第一條規定,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法規貼花。
貴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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