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七十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部門填制《稅收違法案件中止執行審批表》,附有關證據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行:
(一)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確定可執行財產的;
(二)被執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致使執行暫時無法進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可以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應當及時填制《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執行審批表》,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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