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在我市領購發票的具體程序是:單位和個人領購普通發票,首先要提出購票申請,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管理部門領取發票領購簿。所需手續是:
1、稅務登記證;
2、法人代表和辦稅人員身份證和影印件;
3、填寫發票責任書;
4、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5、臨時用票者需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接受服務或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
6、外地來連憑"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并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
7、填寫購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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