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匯率變動核算,全年核算的結果是匯兌收益大于匯兌損失。原因是公司有大量的美元貨幣性負債,包括美元借款和美元預收款。在人民幣升值的情況下,美元賬面以人民幣計價形成的金額與按銀行公布月末中間牌價計算的金額之差,均顯示為匯兌收益。財務人員想知道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收益,能否調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只有在實際處置或結算非貨幣性資產時,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匯兌收益應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