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個人建立商業性補充保險或者年金時都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其計算方法明顯不同。
(一)商業保險與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適用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性補充保險,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為職工建立商業補充保險時,企業繳費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年金單獨適用稅率
計算方法上年金與普通的補充保險或者其他商業保險不同之處在于其適用稅率的選擇。
年金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這部分工資并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費用,而是單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實際上體現出了國家對于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種鼓勵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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