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立法本意是對地方盛行的給予企業的各種財政返還獎勵予以征稅,一定程度上抑制各地象市場買菜一樣低價傾銷以招商引資的惡劣行為,因此財政撥款只提到是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撥付,但不知為何,用了個等組織,結果09年6月16日財稅(2009)87號文粉墨登場了,到2010年底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既然是以財稅字發文,說明這個財政撥款就是不征稅收入中列指的國務院財政部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對那個等的發揮!
這里要注意,如果企業對該資金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未單獨進行核算,顯然就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有人想當然將其列作免稅收入,其實免稅收入是列舉式四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與非營利組織收入,因此只能作為征稅收入。
【例】取得符合條件的100萬元財政補貼,當年支出80萬,當年其他項目應納稅所得額160萬,應納所得稅40萬。
如果未單獨核算,按照免稅收入處理,則支出可增加扣除80萬,當年應納稅所得額80萬,應納所得稅20萬。
如果未單獨核算,按照征稅收入處理,則收入增加100萬,支出增加80萬,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80萬,應納所得稅45萬。
如果說不征稅收入不單獨核算即可列為免稅收入的話,相信就不會存在不征稅收入這個概念了,大家都往免稅收入上靠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