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于2007年支付新產品開發項技術轉讓費5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一次性攤銷,可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檢查時說應記入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技術轉讓費應如何列支?
【解答】技術轉讓費。指企業按照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給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文件的規定: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貴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應按無形資產管理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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