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2010年1月發放2009年12月計提的職工工資以及年終獎,這部分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解答】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zoe
【問題】
企業2010年1月發放2009年12月計提的職工工資以及年終獎,這部分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解答】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上一篇: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的具體范圍
下一篇:取得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