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是一家生物制藥企業(A),已簽訂協議收購B公司的所有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向B支付200萬元的收購款,請問:1、A獲得這些資產后,怎樣入賬?2、B公司需要做清算處理嗎?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四)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上述生物制藥企業A,協議收購B公司的所有資產,向B支付200萬元的收購款的行為屬于非股權支付方式資產收購,應按四(三)規定處理:1、收購企業A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200萬元為基礎確定;2、所述B公司只是轉讓財產方,法律形式沒有發生任何變更,不需要進行清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