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有大量外債,在企業重組中,企業有的股東主動放棄股權退出,該股權給另兩個股東平均分配,請問作為放棄股權的股東和收受股權的股東以及企業都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解答】
一、企業股東放棄股權,將股權在其他股東中分配,只是企業資本結構(或者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化,不是企業的經營行為,如果不發生資本公積和注冊資本的變化,企業基本不產生什么稅收問題。企業是否有外債對企業納稅而言無關緊要,因為股東對企業的負債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股權都放棄了,就沒有什么可追究的了。
二、從另外兩個股東而言,如果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即所有者權益可能為負數,這時按凈資產作價,股權是沒有價值的,兩個股東所取得的股東放棄的股權,不用征稅。如果該企業的凈資產仍為正數,就需要對股東所放棄的股權作價征稅。如果股東為企業,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免稅改組的條件,應以股權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收所得稅;如果股東為個人,應以公允價值視同為股息性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規定,如果視同紅股分配,可以按面值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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