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有限公司主要業務是熱電聯產,公司是去年底才成立的,目前正在建設2×300MW的兩臺供熱機組,計劃年底投產,生產準備工作已經開展。請問,生產準備人員發生的生產準備費(包括差旅費、培訓費、生產準備人員的職工薪酬等)直接列支當期的生產費用可以嗎?這種生產準備費與"開辦費"有區別嗎?
【解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開辦費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可參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可見,《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開辦費并沒有明確規定,貴公司發生的上述幾項費用可以視為開辦費。在進行稅務處理時,貴公司需要區分涉及資本性支出或者可計入資產的支出,其他可按開辦費處理,按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進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攤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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