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費(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依據財稅[2001]157號和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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