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是企業經常采用的營銷策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補充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廣告費扣除政策,明確了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煙草企業不同行業扣除標準,對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現行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間存在差異,相關企業應引起注意。
一、對四種行業的廣告費的新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09]72號補充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9]72號的執行期間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案例分析
【例1】廣告費不超限額的情形
甲服裝企業2008年度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營業外收入60萬元。該年度支付廣告費80萬元,贊助球賽20萬元。請計算該企業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費用多少萬元。
【解析】確認實際發生數=80(萬元),贊助球賽2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不得扣除。發生時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80
營業外支出——贊助支出 20
貸:銀行存款 100
計算廣告宣傳費限額=(500+100)×15%=90(萬元),計算技術包括銷售收入500萬元和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營業外收入60萬元不包括在收入基數之內。
確認準予稅前扣除數=80萬元,實際發生額80萬元,廣告費準予扣除限額90萬元,因80萬元可不超限額,可全額扣除;贊助費需納稅調整增加20萬元。
【例2】廣告費超限額的情形乙化妝品制造企業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2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700萬元,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為3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廣告宣傳費費支出940萬元,會計利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25%,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2009年廣告宣傳費計提基數:2000+700+300=30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和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不屬于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不計入基數。
2.廣告宣傳費稅前允許列支數:根據財稅[2009]72號醫藥制造企業廣告費扣除為收入的30%,扣除限額為3000*30%=900(萬元),實際發生940萬元,形成4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
3.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該廣告宣傳費支出因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
因按照稅法規定,該類支出稅前列支有一定的標準限制,當期可予稅前扣除900萬元,當期未予稅前扣除的40萬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其計稅基礎為40萬元。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40萬元之間產生了4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
4.應交所得稅:(100+40)×25%=35(萬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