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員工在外地中標承包一工程項目,總投資約2500萬元,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該工程需轉讓給其他全作伙伴,其轉讓費為100萬元,請問該員工應交哪些稅金?按什么所得來計算個人所稅?
【解答】
不知您所述的投標是以企業名義還是以個人名義?如果是以企業名義所投,則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個人名義投,應該也是以某企業的名義方可投標,按照招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投標某工程對于投標人的資金、建筑資質等都是有限定性要求的,我們理解您這種情況應該還是屬于以某施工企業的名義進行的投標,將涉及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七)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即:對于這種轉讓工程項目需要繳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對其取得的轉讓收入及其發生的相應成本同時分別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