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外商投資企業,2009年收到國稅局返還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稅(企業的地方所得稅執行先征后退),請問此款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還是沖減“所得稅費用”科目?“財會[2000]3號”或“財會[2001]43號”現在是否有效?
【解答】
我們認為問題所述情況以計入“營業外收入”為宜。
如果貴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按財政部《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0]3號)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
按財政部印發的《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財會[2001]43號)規定,公司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而不應當計入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如果貴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精神,稅收返還即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
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稅款的,通常屬于與損益有關的政府補助,按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營業外收入”。
需要補充的是,截至目前尚未見到“財會[2000]3號”以及“財會[2001]43號”失效的明確規定,但其制定的準則和制度環境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不能簡單地依據它們進行會計處理。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說的“所得稅先征后退”,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的所得稅減免,而問題所述地方性優惠政策不屬此范圍,所以不能簡單按照這兩個文件規定處理,而更宜于采用政府補助會計準則規定的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