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設置賬簿的。
(2)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核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和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
(6)合資企業的合作者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分得產品的。
(7)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為某項權益的。
(8)應繳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的申報收入額,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的,應當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審查意見,依照核定的收入額或者費用發生額核算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9)外商承包工程作業或對有關工程項目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如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應納稅款。
(10)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額的,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合理調整后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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