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一、稅率規定為10%
二、計稅價格可分為國產車和進口車
1.國產車的計稅價格: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
售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比如,納稅人購買一輛11.7萬元(現在的廠家市場指導價里面已經包含17%的增值稅)的國產車,去
掉增值稅部分后按10%納稅,即117000÷1.17×0.1=10000元,最后要交10000元的車輛購置稅。
2.進口車的計稅價格: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2005年04月06日國家稅務總局在網站公布了《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其中規定,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退給經銷商的小轎車,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2004年12月17日,國稅總局發布了《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據一些地區反映,該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國稅總局發了補充通知,新通知自4月1日起執行。
《補充通知》規定,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納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辦理退稅手續。
《補充通知》稱,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據了解,在此前的規定中,僅規定退稅額每滿1年扣減已繳稅款的10%。
關于計稅依據問題,《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