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頒布了《征收教育經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從1986年7月1日起繳納教育費附加。它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樣,屬于對受益行為征收的一種附加性費用。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的征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對由于減、兔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應退回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樣。除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外,其余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其所在地銀行繳納。對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代繳的,只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內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后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
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財政同意后,用于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國家決定征收教育費附加,并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這不僅使教育經費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隨著社會經濟的增長而不斷增長,對于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教育費附加改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種稅的稅額附征,附加率改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