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提出的,我公司按照合同提取的傭金手續費,沒有支付的部分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是否有依據?如果不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費用計入損益,豈不是變成收付實現制了?
【解答】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可以看出,貴公司按照合同提取的傭金手續費,必須在實際發生時,即除委托個人代理外,要以轉賬方式支付,并且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后才可以按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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