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新廠房擴建,與建筑施工方簽訂的合同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購買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銷售發票,建筑施工方對其提供的應稅勞務也提供了工程發票,而當地的地稅部門要求我單位自己購買的建筑材料也要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繳納營業稅。請問我單位自行購買的材料是否也要納入建筑方營業稅征稅范圍繳納營業稅?如果需要,那么地稅部門對建筑材料開具的發票我單位如何處理,因為我單位購買建筑材料的時候已經取得了相應合法的銷售發票?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因此,貴公司自己購買的材料應包括在建筑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貴公司購買的材料取得的發票作為計入新建廠房成本的計稅依據,應當自廠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廠房的折舊,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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