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房地產公司與某房屋拆遷公司簽訂拆房協議,合同規定拆遷公司按要求將建筑物拆除,以拆下的廢料折抵拆遷費用,并且拆遷公司還應補給房地產公司X元/平方米。請問:
(1)房地產公司取得的補償款是否應征營業稅?
(2)拆遷公司取得的拆料收入是按其他收入征增值稅還是按其他工程作業征3%的營業稅?
【解答】
按所述情況看,這項業務在會計和稅務上都屬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按規定應該拆解為拆遷公司提供拆遷勞務和房地產公司變賣廢料兩項業務,至于應補的款項實際上是拆遷勞務費和變賣廢料價款的差額即補價。所以:
(1)房地產公司應該以所變賣廢料的全部價款確認收入,而不應僅以所取得的補償款確認收入。變賣廢料的全部價款應該以其公允價值確定。具體會計處理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規定。稅務方面相應的計稅基礎也是變賣廢料的價款全額,因屬銷售廢舊物資,故應征增值稅。
(2)拆遷公司取得的不是廢料收入,而是拆遷勞務費收入,具體收入額應該以上述廢料公允價值與補償款的差額計算確定,并應按此金額向房地產開發公司開具勞務收入發票,因屬于其他工程勞務,故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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