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在2009年爭取創新基金70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為目前國家對創新基金沒有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所以有人認為,企業取得的創新基金應并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請問這種觀點對嗎?
【解答】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下稱“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一項專門用于培育、扶持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專項基金,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給予企業支持。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5]60號)規定,創新基金具體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綜上所述,創新基金屬于不征稅收入,對屬于創新基金開支范圍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所形成的資產計提的折舊或攤銷的費用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對無償資助項目,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應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09]87號文規定,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相應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以資本性投入方式取得的創新基金則有所不同。
以資本金投入方式,是政府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將擁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分享企業利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屬于互惠交易。這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企業的投資性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對企業以資本金投入方式取得的創新基金不存在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