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5]81號
頒布時間:1995-09-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5 年9 月26 日湘財[95 ]財稅字329 號發各地、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 ]81 號《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通知”第一條精神, 1995 年起,企業收到國家撥給的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在企業利潤總額中單獨反映,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但稅務部門不追繳以前年度因企業補貼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應繳納的稅收,對已入庫的也不再予退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
根據各地在企業所得稅執行過程中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補貼收入等幾個具體問題的執行口徑統一明確如下:
一、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三、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四、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盈余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
五、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局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七、凡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適用 15 %或 24 %稅率征稅的,其中方投資者的分回利潤,按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規定補稅。
八、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應照章納稅。
九、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上繳的工商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