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系還不完善,相關法制還不健全,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常常為了保證企業正常運轉和保全企業的經濟利益,在相關合同增加保護性條款——合同違約金。
而我國合同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并存(不適用于我國合同法中)。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于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說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并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之二定為30%),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可見我國合同經濟法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所謂非行政性、非司法罰金則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并且做出罰款、罰金決定裁定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約定無異議則授權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根據我國相關經濟法規,企業無權向其他企業和個人進行罰款,尤其是合同懲罰性的違約金必須提請法院及仲裁機構執行裁定,一般企業怕麻煩自行協商解決,因此少了個法律程序,所以只能協商解決了賠款的金額卻協商解決不了票據的問題,由于這類合同懲罰性違約金取得票據手續比較繁雜,企業通常將這類合同違約金并入流轉稅中進行處理,以求取得稅前扣除票據的方便。
根據稅法的稅前扣除的原則和要求,接合企業經濟合同的特點,現將正確的涉稅處理說明如下:
一、銷售貨物合同(增值稅)、提供勞務服務及銷售不動產合同(營業稅)中的違約金
1、購貨方向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
屬于增值稅業務的價外費用,應該并入增值稅發票中,同時確認為企業的銷售收入,作為主營業務收入。
依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接受勞務方向提供勞務方支付的違約金
屬于營業稅業務的價外費用,應該并入營業稅發票中,同時確認為企業的營業收入,作為主營業務收入。
依據《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銷售(提供勞務)方向購貨(接受勞務)方支付的違約金;
依據《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處理辦法處理: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聯系的征收合同約定相應的流轉稅;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聯系的一律征收營業稅才能進行稅前扣除。
4、沒有產生合同約定的交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雙向)的違約金
應該屬于定金的性質,適用于定金擔保條款,即使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收受定金一方以雙倍返還定金就對違約方進行了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合同還訂有違約金條款,違約方也可拒付違約金,這是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合同中同時訂有定金和違約金條款時,一方違約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適用。
因此支付的這種定金性質的違約金不是價外費用,也不屬于征收流轉稅范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的違約支出,不需要取得流轉稅發票,但是必須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具體的是依據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付款證明、收款方開具符合發票管理規定的相關票據稅前扣除(相關票據也可以借鑒國稅發(2004)136號的處理辦法處理)。也可以到財政部門或稅務機關取得非營業收入專用發票。
為什么企業支付這種違約金必須有合法票據才能在稅前扣除呢?因為常常有些公司將正常盈利的利潤,開幾張合同違約金收據全部沖銷掉(這種沒有執行的合同隨便就能制作)。
二、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業務,屬于企業的職工薪酬(辭退福利),應該作企業的負債(費用)處理,如果符合稅收規定的還應該代繳個人所得稅(或營業稅),同時確認為企業相關費用。以支付憑證和對方身份證明或者完稅證(復印件)作為入賬依據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