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B公司均為大型施工企業,B公司早先與S水泥制造企業簽訂了一項長期購銷協議,每年可以較低價格購入一定數量的水泥,但因市場戰略的轉變,B公司水泥用量下降,故A公司希望將B公司的剩余低價采購指標轉給自己,但S公司表示,因為公司的管理政策,發票只能開給B,否則只能按現行價格開票。對此,A公司有沒有相對妥善的處理辦法?
【解答】
最妥當的做法是能讓S公司直接按優惠價格開票給A公司,確實無法做到的情況下有兩個權宜之計可資參考。
⑴按折讓或者折扣銷售處理,即雖然占用B公司的購貨指標,但銷貨發票開給A公司,而差價部分按銷售折扣處理,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價款和折扣或者單獨取得索取銷售折扣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發票。
⑵按B公司轉售水泥對待,并由B公司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發票。但這種情況下B公司要承擔相應的增值稅等流轉稅,所以前提是所享受的優惠差價高于轉售環節的流轉稅額。
如果上述方式都無法采用,那么A公司應謹慎考慮如何操作,或應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如果A公司直接以S企業開具給B的發票入賬,A公司可能會被認定以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入賬,而B公司還可能因未確認轉售業務收入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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