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077號《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已經全文失效 ,現將原集體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改制涉及到資產評估增值,如何進行相關的稅收處理?
【解答】
財稅字[1997]077號已經廢止,目前涉及企業改制中的所得稅處理問題應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執行。根據該文件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從這條規定來看,企業改制,從集體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屬于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因此,企業資產評估增值如果會計上已經調賬,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變,評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舊依法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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