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乙兩個有限公司(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經過協商并經由各自權力機構審議通過兩公司新設合并決議。之前,擬合并雙方分別對各自公司進行了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甲乙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值。請問:假定兩公司均履行完畢新設合并及甲乙公司注銷的法律手續,新公司對評估增值部分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中均未見對新設合并業務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實踐中對擬合并企業的評估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各單項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后將最終的評估增值計入資本公積;另一種是不對單項資產進行評估作價,而是將收益法評估的結果與企業凈資產的差額作為商譽(評估商譽)單獨列示,同時列示資本公積。
合并時,企業通常先要按協議確定雙方的凈資產數額,如果簡單地將評估后的各方凈資產數額合計作為新設立公司的實收資本數額,則新公司的資產、負債要按各公司評估數額入賬,合并后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各公司凈資產的合計數。如果各方按協議確認的資本數額與評估后凈資產數額有差異,則各項資產按評估數額,所有者權益按協議確認數,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各企業評估商譽合計數作為新設企業的合并商譽。
但這種新設合并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應該以在原來各企業的賬面值為基礎,且商譽的攤銷金額不能稅前扣除,具體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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