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煤礦位于山區,是否要按屬于工礦區征收土地使用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1988]015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法規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規定,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貴公司位于山區的煤礦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稅,要看當地政府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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