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分配剩余財產,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并清償企業債務后的余額。
可供分配剩余財產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清算企業股東分回剩余財產計稅基礎的確定及所得稅處理兩個問題。由于清算企業已按稅法規定確認了可供分配剩余財產的轉讓所得,因此依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因股東身份不同(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中國公民、外籍個人)分回剩余財產的所得稅處理不同。
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清算企業股東為居民企業的,其分得剩余資產的金額,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如屬于股東投資轉讓損失,只有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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