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對于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
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由于單位引發歧義,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為此國稅函[2000]7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專門作出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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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對于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
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由于單位引發歧義,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為此國稅函[2000]7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專門作出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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