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對“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開始日”的定義,分別規定為: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三、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明確規定為:
“㈠轉換日的確定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使用改為出租,其轉換日為租賃期開始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日期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相對應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分別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兩科目分別核算,應同時進行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根據不同核算模式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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